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淺談遺體繼承權的問題,你知道拋棄繼承不包括遺體嗎?

儘管遺體或骨灰在財務上無價值,但其紀念和象徵意義讓家族間常為此爭執。文中以阿霞和弟弟老高因父親骨灰如何處理而爭吵為例,進一步剖析台灣法律如何界定遺體及骨灰的所有權。

2022年中國送給台灣的大貓熊團團過世,我國當時打算將團團的遺體比照著名的大象林旺做成標本。掀起中國網民一片罵聲,看了這則新聞也不禁讓我好奇,究竟遺體的繼承權會歸屬給誰呢?我們都知道遺產可根據遺囑或法律繼承權轉交給逝者的親屬,那遺體也一樣比照辦理嗎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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遺體到底歸誰?

你可能會想說,遺體這種東西完全沒有用處,真的會有家族會因為遺體吵架?還真的有,而且數量不少。遺體雖然不具財務上的價值,但是尤其紀念和象徵意義。

舉個例子,阿霞和弟弟老高平時關係不睦,但對父親都算十分敬愛和孝順。父親走後阿霞希望將父親的骨灰做成首飾和珠寶佩戴在身上,感覺就像父親時刻伴隨在身邊一樣。但老高覺得這樣的做法譁眾取寵,根本沒有必要,而且好端端的骨灰拿一部分去做首飾這樣父親的遺骸就不完整了。兩個人因為這點吵個沒完,甚至鬧上法院。

那麼在法規上來說,遺體到底算人還算物呢?繼承權又該歸誰?有趣的是,台灣的憲法看似完整豐富,但卻沒有一條完整的法律能檢視遺體或骨灰到底算什麼。活著的人當然就是完整個體,不能當作商品販賣。那死掉的人呢?有些學者認為屍體是一種無主物,不應歸屬於繼承人遺產的一部份。

但另一派的人則認為遺體或骨灰算是物品,可作為所有權的客體,應歸屬於繼承人。但對遺體或骨灰的使用上需設立各種限制,不得將其作為商業用途(我是也滿納悶遺體或骨灰有什麼商業價值)。

回到正題,雖然法規沒有明文規定,但觀看過往判例或許我們能找出一點蛛絲馬跡。根據109年的一樁判例提到「按被繼承人之屍體為物,構成遺產,為繼承人所公同共有, 僅其所有權內涵與其他財產不同,限以屍體之埋葬、管理、 祭祀等為目的,不得自由使用、收益或處分。屍體因殘存著死者人格而屬「具有人格性之物」,基於對人性尊嚴之尊重,其處分不得違背公序良俗,故繼承人取得其所有權後,因慎終追遠之傳統禮俗而不得拋棄。是繼承人拋棄繼承之效力,不及於被繼承人之屍體(遺骨)。」

判決書寫了很多,相信大家也不容易看懂,簡單整理歸納後得出以下幾條結論:

1.逝者的屍體和骨灰屬於物品,歸類為遺產的一部分。

2.逝者的遺體由所有繼承人共同擁有。

3.逝者的屍體雖然屬於物品,但不可用做埋葬、管理和祭祀之外的用途。

4.即便繼承人中申請拋棄繼承,拋棄的僅為逝者生前的債務和財產,無法拋棄逝者遺體或骨灰的所有權。

5.逝者遺體的處置方式不可由單一人決定,須採多數決。

回到最上面阿霞和老高的爭吵,由於雙方都是骨灰的繼承人,只能由兩造彼此溝通,找出一個最佳的解決之道。畢竟假如真正擁有繼承權的人只有兩個,那可真的難以達成法規上的多數決呢!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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