生前契約是近年來流行的議題,但有不肖業者利用老鼠會的模式販售生前契約,違法吸金上億元。金麟生命提醒您以下幾點須特別注意!
生前契約是近年來流行的議題,殯葬業起家的五互集團於2017年曾獲蔡英文接見表揚,如今集團總裁陳秋白卻因為違法吸金200億而神隱,令人不勝唏噓。
一、生前契約業者具備「一定規模」
根據『殯葬管理條例』第50條的規定:生前契約的業者,必須符合「一定規模」的條件。而所謂的「一定規模」須具備以下條件:
1. 必須是殯葬禮儀服務業、實收資本額要新臺幣3,000萬元以上。
2. 經過會計師簽證,確定最近3年內平均稅後損益無虧損。
3. 服務範圍須設置專任禮儀服務人員,且有經銷商者應先向當地主管機關報備。
4. 具備主管機關認定的生前契約資訊公開,以及電腦查詢系統。
5. 提供符合內政部的標準,且經過主管機關備查的定型化契約等6項條件。
想知道有那些具有「一定規模」的業者?我們可以查詢「內政部全國殯葬資訊網」,找到合法的生前契約業者名單喔!
二、要留意「5天的契約審閱期」
依照法律規定,消費者有5天的契約審閱期。在聽完業者的服務介紹後,我們應該把契約帶回去充分考慮,並逐一審閱規定的內容,看看是否與內政部民政司網站的「生前殯葬服務定型化契約範本」有所牴觸。金麟提醒大家,業者不能要求簽約後交由業者留存,購買者要特別當心,以免權益受損!
三、業者將「75%預收費用」交付信託
根據『殯葬管理條例』第51條的規定:生前契約業者如果有預先收取費用,應將該費用的75%,依信託本旨交付信託業管理。金麟建議購買者,可以定時向信託業者查詢繳納費用的信託呈報情況,然後再根據生前契約業者在網路上公開的信託提撥金額做比對,若發現繳款比例和信託提撥金額不同,應立即向生前契約業者反應,甚至向主管機關檢舉。
四、熟讀契約的服務項目、規格與實施程序
內政部民政司網站為了保障消費的權益,提供了生前契約範本,讓消費者可以檢視業者的契約內容是否符合政府的規範。除了參考範本的約定條款外,我們也應該要確認契約對照範本後面的 2 項附件,仔細的參閱檢視。
附件一:記載項目和規格
記載了服務的項目和規格,建議詳讀規格說明後,再依照自身的需求勾選。例如:「訃聞印製的份數」、「花牌的規格與尺寸」都需要在契約中詳細描述,業者不得用概念模糊或是用不確定的名詞,像是「喪禮一場」、「禮儀人員一組」等。
附件二:程序分工
契約實施明確的程序與分工,訂定履行服務的流程、事項與分工情形。例如:「臨終諮詢」、「安靈服務」、「治喪協調」等。
五、契約以書面明訂總價與付款方式
在生前契約中,「服務內容」、「金額總價」以及「付款方式」都需要寫清楚,且經過雙方同意並確定內容無誤後,才能正式簽約。
契約應明訂總價的金額,若有其他額外費用,例如:遺體寄存、冷藏處理、使用殯葬設施的跨區差額,或是契約轉讓的手續費等,都要在契約中記載,且不能因日後貨幣的升貶值、通貨膨脹或是信託財產運用損失等各種理由,要求消費者再額外支付費用。
另外,雙方協議的付款方式,例如:一次繳清或分期付款、以現金交易或信用卡繳款,也要在契約詳細說明。金麟這邊提醒消費者,記得要向業者索取發票,作為繳費憑證喔!
六、簽約日的14天內,可以無條件解約
如果在簽約前沒有仔細考慮清楚,可以在簽約日起 14 天內,以書面方式解約。業者應在契約解除日 30 天內,全數退費。若超過期限,也要退還80%的金額。對於簽約超過 14 天想要解約的人,退款金額會依照契約記載的比例退還,但不能低於總金額的 80%;選擇分期付款者,則退還已付價款扣除契約總價約定比例的餘額,約定比例不得高於 20%。例如消費者購買總價 20萬元的生前契約,已分期付款 10 萬元,契約的約定比例為 15%,簽約半年後決定解約,可退款 70000 元。 若契約中沒有記載退款的比例,應全數退還;分期付款者,退還全部已繳付價款。
七、定期檢視和調整契約的內容
由於簽訂生前契約到履行契約的時間,可能會長達數十年之久。消費者對於後事處理方式,想法可能會有改變,無論是自己或是給家人使用,都應該定期檢查是否有調整的需要。最重要的是,我們可以同時觀察生前契約業者。是否停止提供部分服務項目?若有異動,必須經過消費者同意,才能以等值以上的服務項目替代。如果無法提供,則可向業者協議退費。
八、不建議以投資的心態購買
國外有嚴格規定生前契約不能轉讓和轉售,但台灣的業者不受此限制,生前契約可以經過多次傳銷的方式轉手他人,雖然增加產品的流動性,但風險也隨之提升。有些銷售員為了推銷生前契約,通常會以「保值」或「增值」的手法,煽動消費者來多買幾張。內政部民政司表示,曾經有一口氣買下 100 張生前契約的案例,就是聽信投資生財的說法。但多年過去後卻連一張也無法脫手,因為生前契約所賣的是殯葬禮儀服務,消費者若有需求通常會直接向業者購買,藉由轉賣賺取價差的可能性不高。金麟建議民眾應依照自身需求來購買生前契約,才能起到有備無患的效果。
九、廣告與文宣為契約內容的一部分
通常吸引消費者購買的理由不外乎廣告與文宣,但這也是家屬與業者糾紛的原因之一。如果生前契約業者有特別註明:「廣告文字、圖片、服務項目僅供參考」的標示,這是違法的行為!建議大家在簽約時要仔細檢查,並與禮儀業者充分溝通確認契約中所有的服務項目和廣告,與自己的認知相符後,再進行簽約動作。
十、民國92年6月30日前簽訂的生前契約,業者不用依法將75%的預收費用交付給信託
由於殯葬管理條例第44條是從民國92年7月1日起才生效,基於法律僅能管束生效日後的契約行為,所以消費者若是在92年6月30日以前簽訂了生前契約,為了保障自身的消費權益,一定要向簽約的業者確定契約是否仍具效力?因為生前契約業者不一定會將預收金額交付給信託,而是全部交由業者自行管理運用。如果有契約上的糾紛,建議可以尋求地方主管機關或是消保團體來協助處理。
如欲瞭解生前契約種類,可參考:自己的後事自己決定,生前契約介紹
或對生前契約法規有疑惑,可參閱:水餃豪門的遺產爭奪戰-論生前契約的重要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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